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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970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321198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湖南省娄底市**县**镇**村**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4月19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7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5时许,被告人贺某某饮酒后驾驶粤C8****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白某某新市南街出涌北大街西104米萧岗村防疫检查点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随后被交警查获。经检验,贺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成分的含量为12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醉酒驾驶现场照片、查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等书证;

2.证人关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

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贺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贺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芳敏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贺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2509****。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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