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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开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5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黑龙江省甘南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甘南县**乡**村**屯,现住烟台开发区**大厦**号。2019年9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贺某某于2019年8月18日23时许,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烟台开发区长江路海关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贺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贺某某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滕洁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烟台开发区**大厦**号,联系电话1318160****。取保候审执行机关为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派出所,联系电话0535-6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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