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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济南市钢城区**镇**村**号,现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2时55分,被告人贺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莱芜区汶源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街**路交汇路口,在左转车道等待信号灯时睡着。交警莱芜区大队值班民警接到举报后出警将驾驶员贺某某查获。贺某某于当日3时47分在济南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抽取静脉血,经检验,贺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4.2±8.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复印件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执法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莹洁

检察官助理:张聪聪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贺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电话13336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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