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贺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79********,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菏泽市单县**镇**庄**村**庄**号;因犯危险驾驶罪,2019年5月29日被单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14时23分许,贺某某驾驶牌号为鲁******的棕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单县老定砀路由东向西行至**路**庄附近,因涉嫌无证驾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在送检的贺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8.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由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献海

检察官助理:高尚铮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鉴定人名单。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