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贺某某危险驾驶案)_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一部刑事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码132235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威县某某镇某某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10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21时52分,被告人贺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当行驶至威县北外环与某某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贺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220.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3.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信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光晗

2020124

附:

    1.被告人贺某某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