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一部刑事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2235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威县某某镇某某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21时52分,被告人贺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当行驶至威县北外环与某某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贺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220.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3.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信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光晗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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