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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26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云南省罗平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乡**村**号,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路**幢**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1时18分许,被告人贺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行驶至梅列区北山新村桥头鸭汤面路段时,与被害人邓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无牌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后果。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贺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50.83mg/100ml。2020年9月6日,经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梅列大队认定,被告人贺某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害人方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留在现场等候的被告人贺某某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人员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监控录像、执法记录影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在明知他人报警后留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艳琪

  检察官助理:余  芊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路**幢**号**室;

2.随案移送全案卷宗二册,光盘三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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