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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6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荣昌******组**号住海南省三亚市育才生态区**大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三亚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贺某某和几名工友在三亚市崖州区南滨农场的朋友家吃饭,期间,贺某某喝了3瓶易拉罐的青岛啤酒。当日21时30分饭局结束后,贺某某驾驶琼BD****起亚牌小型轿车,途经三亚市崖州区南滨中学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盘查,经民警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其吹气酒精检测显示值为每百毫升146毫克,民警随即带其到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贺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每百毫升156毫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起亚牌小型轿车(照片);2.书证:全国人口信息查询、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提取笔录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达每百毫升156毫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察官: 邢美芳

                                               

                                               

2020年11月5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贺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亚市育才生态区**大道**号,联系电话18189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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