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诉刑诉〔2016〕705号
被告人贺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4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现住榆阳区**路**巷**排**号,无业。2016年10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18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贺某甲醉酒后驾驶陕K****D“东风”牌小型面包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榆阳区富康中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贺某甲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25.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崔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贺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血醇检验报告;
5.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一崴
代检员:贺继财
2016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贺某甲现住榆阳区**路**巷**排**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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