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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二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1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乡**村**号,住本市未央区**村。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9日22时33分许,被告人贺某某酒后驾驶陕A****7号红色小型轿车沿本市北辰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红旗东路十字时,被交警未央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贺某某案发时血醇浓度为136.15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贺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2、查获经过;3、鉴定意见;4、被告人身份信息、机动车信息及驾驶证信息;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之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炳超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511487****)。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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