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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21时58分左右, 被告人贺某某醉酒驾驶辽A**G**牌小型汽车从**路**街出发,沿着**街向南行驶至**路左转,沿**路向东行驶至**街右转,右转后沿**路桥下上匝道由西向南行驶,到**路**街西向南匝道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贺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70.7mg/l00ml。

被告人贺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贺某某身份证明材料及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记录、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涉案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贺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抽血现场、血液样本图片及录音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景坤

检察官助理孟庆妤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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