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539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03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经商,住佛山市禅城区**镇**村**街**号。2019年11月26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4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5时许,被告人贺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GBT****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路朝安路口时,被邹某某驾驶的号牌为粤E75***小型汽车追尾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接报后到场将被告人贺某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告人贺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8.38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贺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邹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煜轩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禅城区**镇**村**街**号,联系电话137*******;
2.卷宗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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