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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社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8***********,汉族,小学毕业,务工,住河南省社旗县****庄村**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1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914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董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贺某某酒后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相符且已注销牌照的两轮摩托车沿社旗县建设路自南向北行驶至社旗县建设路与赊店路交叉口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9月11日,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贺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3.41mg/l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查获车辆等物证照片;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鉴定意见;4、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社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 卓

助理检察员:张宏哲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住河南省社旗县**乡**庄村**庄;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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