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64********,汉族,务工,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乡**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15时1分许,被告人贺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豫N*****白色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商丘市睢阳区**乡*庄由东向西行驶至*庄左转弯时,与由南向北沈某甲驾驶的车牌为豫N*****白色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经鉴定,被告人贺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0.5mg/100ml。经认定,贺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沈某甲无责任。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贺某某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证明、抓获经过、证人沈某乙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人侯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报警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交通事故协议书、自愿谅解书、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鉴定意见:皖**司鉴【2020】毒检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豫*评字(2020)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3.现场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10张;4.证人证言:证人沈某乙、侯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乔凤梅
检 察 员:韩卫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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