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贺某某(自报),女,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户籍地址为湖南省衡阳县**镇。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包庇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期间,本院退回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贺某某在得知宋某甲(另案处理)租住的位于本区石碁镇南浦村的出租屋藏放有枪支弹药后,其与彭某某、宋某乙(后二者均另案处理)等人去到上述出租屋处将放在屋内的枪支转移给宋某丙(另案处理)等人予以藏匿。2018年3月22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位于本区石楼镇岳溪村垃圾废品站缴获枪支5支、枪弹120发、气枪铅弹2586颗。2018年11月26日上午9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将被告人贺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予以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贺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宫瑞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