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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21991********,汉族,高中肄业,电焊工,住三门峡市陕州区********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20年5月27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20年6月20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2020年7月1日经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10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贺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22日,被告人贺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申请办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585900********),开卡成功后开始使用,从2015年10月6日开始消费,至2017年4月10日累计消费本金190574.13元未还,逾期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以电话、短信方式多次催收,贺某某于2017年8月10日最后一次还款7元后仍拖欠本金190567.13元,至2018年12月25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仍未归还拖欠本金。

另查明,被告人贺某某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于2020年5月27日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资料、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收记录、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至4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胜男

检察员:高  琳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被羁押于三门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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