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566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7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现住榆阳区**巷**号。2001年1月至2011年6月在榆林市邮政局储蓄网点工作。2018年11月16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份,被告人贺某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在长城北路邮政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授信额度为10万元的信用卡,后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使用该信用卡多次透支用于个人消费,截止2016年透支本金56991.4元。经银行多次以电话、上门等方式催收,拒不归还所欠款项。
2012年6月份,被告人贺某某用马广军的身份证在邮政储蓄银行榆林市长城北路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授信额度为10万元的信用卡归自己使用,后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使用该信用卡多次透支用于个人消费,截止2016年透支本金79835.73元。经银行多次以电话、上门等方式催收,拒不归还所欠款项。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偿还所欠本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春丽
殷壮壮
2019年7月31日
附:1.被告人贺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同上,电话:19829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