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欧阳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贺某某在网上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了**平台的成套账户资料(包含手持身份证照片、个人营业执照照片、租赁合同照片等数据)。之后被告人贺某某再以人民币30至80元不等的单价向他人出售上述信息资料。2019年10月29日,民警根据线索,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巷**号**房抓获被告人贺某某,现场查获被告人贺某某用于储存上述信息资料的电脑,后从该电脑里查获大量个人信息资料。经鉴定,被告人贺某某的电脑内包含手持身份证照片、个人营业执照照片、租赁合同照片等数据,去重后统计共2332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 书证;3. 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可能影响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贺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其八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思颖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U盘一个。
3.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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