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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022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61954********,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作无逮捕必要,于2020年7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贺某某饮酒后乘坐许某某(深圳巴士集团第**公司**站司机)驾驶的**路(粤B04****D)公交车(**学校往**方向),车行至龙岗区大芬地铁站至桂芳园公交车站路段 时,被告人贺某某要求下车,得知不能随意路边停靠下车 后,被告人贺某某随即用手敲打公交车车辆中控盘,并抢夺仍在驾驶车辆的许某某手中方向盘,被告人贺某某抢夺方向盘不成随即用拳头击打许某某面部,将许某某眼镜打落,许某某随即停车并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情况说明、病历资料等;2、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结论;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酒后乘车抢夺正在行驶的公交车方向盘和殴打司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某某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取保候审,电话:185*******,担保人王某某,电话:185*******。

2.案卷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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