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573号
被告人贺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本市樟木头镇**花园**栋**房(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衡南县**镇**村**)。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2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3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5月始,被告人贺某某在本市樟木头镇碧河花园20栋905房处使用微信等社交软件,在卖淫女与嫖客之间居中介绍,每成功一单可提成100或200元。至2019年11月20日,贺某某共成功介绍卖淫30余人次,获利共约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搜查笔录,户籍材料等书证,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无视国法,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使卖淫活动得以实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贺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帅
2020年3月26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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