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223196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海晏县,住青海省海晏县**乡**村***社**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被祁连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3月4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3月6日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告知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后果,被告人同意适用,当场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签署相关法律文书,并听取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9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贺某某受雇驾驶青CB8021号轻型普通货车沿G213线由东向西行驶至744KM+500M处时车辆驶出路面后撞上右侧路边防护墙,造成乘车人杨某某当场死亡、乘车人赵某及本人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被告人贺某某驾驶车辆时存在超载、超速的违法行为,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贺某某求助他人电话报警,在现场施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违法记录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的陈述;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理化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超速超载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贺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银措
(院印)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2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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