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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溪检刑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贺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4199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住竹溪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竹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日退回竹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竹溪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18时许,被告人贺某甲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鄂C****7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竹溪县**镇**工地返回**镇**村,当行驶至**镇**村**组路段时将行人刘某某撞倒,后贺某甲与其父贺某乙将刘某某用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带回家中进行查看,鉴于刘某某伤情较重,期间接到被害人家属电话,被告人向刘某某家属谎称刘某某摔伤了,并将刘某某送到**村卫生室。后刘某某由其外甥谈某某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经竹溪现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2019年12月24日,经竹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贺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谈某某、贺某丙、贺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贺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 竹溪现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程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竹溪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317746****);

2.案卷材料2册,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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