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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19〕588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71985********,汉族,初中肄业,武汉市兴融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货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村**,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栋**。2012年9月7日曾因犯盗窃罪被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11时36分,被告人贺某某驾驶鄂A****0 重型自卸货车,沿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平江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军安路交叉路口向右转弯时,遇蔡某甲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两轮电动车,沿平江大道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直行至此,因未确保行车安全,贺某某所驾货车保险杠前右侧与被害人蔡某甲所驾电动车后备箱左侧相接触,致人、车倒地,被害人蔡某甲当场死亡。经调查认定,贺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蔡某甲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及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信息查询结果、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3.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证人蔡某乙的证言;5.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事故路段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彭涛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新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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