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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91984********,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新乐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412日到新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同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04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贺某某无证驾驶蒙A*****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新乐市**村**街**路口东侧100米路段时与行人郝某某相撞,造成郝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贺某某驾车逃逸。2019年4月3日,事故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贺某某取得被害人郝某某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图、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云鹤

2020年4月23日 

附:1.刑事侦查卷两册。

2.被告人贺某某被取保候审。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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