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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408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江苏省高邮市人,身份证号码3210841975********,汉族,初中,务工,住安徽省天长市**镇**有限公司旁(户籍地江苏省高邮市**镇**街**号)。被告人贺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9月8日被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被告人贺某某因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徐安明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19时50分,被告人贺某某驾驶苏K*****小型普通客车沿天长市**镇**路由南向北行驶,途经**路**村路段处,因操作不当,与行人丁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丁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贺某某驾车逃逸。

案发后,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丁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天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贺某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贺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照片;

2.书证:受立案材料、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居民死亡

医学证明书、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调解协议及谅解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书、痕迹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勘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7.视听资料:案发时行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秀珍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镇**有限公司旁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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