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小区*栋**-*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蛮牛”),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11日至2019年12月11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28日至2019年11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害人胡某某与吴某某(另案处理、下同)、唐某某、张某某、蒋某某等人在七星关区碧阳大道***酒店玩“斗牛牛”赌博,被告人贺某某在旁观看。期间,胡某某在轮流坐庄时得到一把“牛牛”通吃了闲家吴某某、唐某某、张某某、蒋某某等人,贺某某便提出胡某某打假牌,胡某某未予承认。随后被告人贺某某根据吴某某的安排,电话邀约了被告人陈某某及陈某甲(另案处理)等人赶到***酒店。贺某某与陈某某等人将胡某某强行带至七星关区**公园半山腰处,对胡某某实施殴打、用牙签穿指甲等行为。胡某某的朋友张某某、蒋某某、唐某某找到人向吴某某求情之后,吴某某才安排贺某某将胡某某带回***酒店,胡某某在***酒店待了一段时间后才得以离开。胡某某被从***酒店带走到最后得到离开前后有一个半小时到两个小时的时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贺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陈某某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长:刘永
附:
1.被告人贺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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