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贺某某,绰号“黑剑”、“小黑剑”,男,汉族,1998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8********,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村**组。住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村**组2015年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会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2015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呈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因前罪犯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人民币。于2016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4月3日由寻甸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寻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嵩明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老朱”,男,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1********,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组**号,住曲靖市会泽县**镇**组**号。无前科,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3月27日由寻甸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寻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寻甸县看守所。
本案由寻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12日以被告人贺某某、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9月份,被告人贺某某、陈某某两人在一起商量合伙购买毒品“小马”到曲靖市会泽县娜姑镇贩卖给吸毒人员毕天成、冯绍林、李顺洪等人吸食。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贺某某、陈某某驾驶号牌为云******的黑色帕萨特小轿车由曲靖市会泽县娜姑镇至昆明市区向申志勇(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可疑物“小马”,中途被告人陈某某下车等候,被告人贺某某独自驾驶车辆到昆明市官渡区**附近找申志勇(另案处理)购买了800颗毒品可疑物“小马”,并将购买的毒品可疑物小马藏匿在云******小轿车驾驶位坐垫下,驾驶车辆接到被告人陈某某后沿渝昆高速向曲靖市会泽县方向行驶,当天22时许,行驶至昆明市寻甸县渝昆高速潘所服务区时,被昆明市禁毒支队联合寻甸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在该车座位靠垫下查获一坨疑似毒品可疑物,在驾驶位下面发现一包吸管。经称量,现场查获的毒品可以物“小马”净重为78克,经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称量、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7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舒超群
2020年7月8日
附:1、公安机关侦查卷2册,电子卷宗光盘2张。
2、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于嵩明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寻甸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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