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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388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小区**栋**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号**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1月28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因聚众斗殴,于2011年9月20日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6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房屋销售人员,住重庆市北碚区**小区**栋**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号**号)。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6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1日至5月6日期间,被告人贺某某与陈某某(二人系夫妻)在其位于重庆市北碚区**小区**栋**号的住处,先后4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贺某某与吸毒人员杨某某相约一起吸食毒品,随后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杨某某毒资人民币200元,由杨某某向他人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小包、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颗。交易完成后,杨某某带着毒品来到贺某某与陈某某位于重庆市北碚区**小区**栋**号的住处,三人通过烫吸的方式将上述毒品共同吸食。

2.2020年4月26日21时许,杨某某向他人购买2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包、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后,让被告人贺某某去北碚区**小区**栋**楼的消防栓处将毒品取回家。随后,杨某某和被告人陈某某一起回到贺某某和陈某某的上述相同住处,三人通过烫吸的方式将购买的毒品共同吸食。

3.2020年4月30日16时许,杨某某来到被告人贺某某和陈某某的上述相同住处,与贺某某共谋吸食毒品后,由杨某某向他人购买15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包、甲基苯丙胺片剂1颗并带回上述相同住处,三人通过烫吸的方式将购买的毒品共同吸食。

4.2020年5月6日18时许,杨某某与被告人贺某某联系一起吸食毒品后,贺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杨某某毒资人民币200元,由杨某某向他人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包、甲基苯丙胺片剂2颗。交易完成后,杨某某带着毒品来到贺某某与陈某某的上述相同住处,三人通过烫吸的方式将购买的毒品共同吸食。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因吸毒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其到案后主动供述了自己和被告人贺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同日,公安民警将贺某某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吸毒工具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贺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扣押、尿液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陈某某提供场所,先后四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陈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贺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翠兰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北碚区**小区**栋**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一百五十二页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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