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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陆某某、周某某、杨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贺某某,绰号“小马”“滔哥”,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街道办事处**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2月12日被南宁市江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绰号“小六(陆)”,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82********,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靖西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2月12日被南宁市江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B哥”,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街道办事处**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2月12日被南宁市江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小杨”“老四”,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2月12日被南宁市江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陆某某、周某某、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同年5月4日补回。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份,被告人贺某某、陆某某在广西**市以坐庄并利用微信、支付宝等软件与赌客沟通、接受投注,以“重庆时时彩”作为参考定输赢的方式,伙同他人从事赌博活动。同年4月底,被告人贺某某、陆某某一起来到南宁市江南区**路**小区**区**栋**单元**号房继续从事上述赌博活动,被告人周某某于此时在南宁市加入贺某某、陆某某团伙。2019年7月份,被告人贺某某、陆某某、周某某等人将赌博业务接入了一个赌博网站,并提供手机APP“西游记”给赌客下载安装,赌客可在该APP内注册及下注,以“重庆时时彩”、“澳洲幸运5”、“圣地彩”等作为参考定输赢进行赌博。被告人贺某某、陆某某、周某某等人的主要作用是招揽赌客、为赌客上分(充值)、下分(提现)等,期间陆续有同伙加入和退出。2019年8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加入该团伙,参与实施赌博相关违法活动。2019年12月11日,公安机关在南宁市江南区**路**小区**区**栋**单元**号房当场抓获涉嫌利用网络开设赌场的被告人贺某某、陆某某、周某某、杨某某,查获并扣押了作案时使用的电脑二台、手机一批。被告人贺某某、陆某某、周某某、杨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及同伙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微信、支付宝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赌博网站网页照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贺某某、陆某某、周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5.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截图材料;

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陆某某、周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陆某某、周某某、杨某某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数据,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陆某某、周某某、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林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陆某某、周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卷四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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