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821992********,汉族,大专文化,原仪征市**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住泰州市医药高新区**街道**村**组**号。被告人贺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邵某某,女,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11991********,汉族,大学文化,原仪征市**健康咨询有限公司**组**,住仪征市**苑**幢**室(户籍所在地仪征市**镇**街**号)。被告人邵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11987********,汉族,大专文化,原仪征市**健康咨询有限公司**组**,住仪征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某,女,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131991********,汉族,中专文化,原仪征**健康咨询有限公司**组**,住仪征市**苑**幢**室(户籍所在地仪征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原仪征**健康咨询有限公司**组**,住仪征市**小区**幢**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5日因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女,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11991********,汉族,大专文化,原仪征**健康咨询有限公司**组业务员,住仪征市**园**幢**室。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11988********,汉族,中专文化,原仪征**健康咨询有限公司**组业务员,住仪征市**园**幢**室(户籍所在地仪征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女,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11994********,汉族,大专文化,原仪征**健康咨询有限公司**组业务员,住仪征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11988********,汉族,中专文化,原仪征**健康咨询有限公司**组业务员,住仪征市**村**组**号。被告人金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11991********,汉族,大专文化,原仪征**健康咨询有限公司**组业务员,住仪征市**苑**幢**室(户籍所在地仪征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11995********,汉族,中专文化,原仪征**健康咨询有限公司**组业务员,住仪征市**幢**室(户籍所在地仪征市**镇**村**组**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邵某某、刘某某、魏某某、张某某、董某某、孙某某、朱某某、金某某、周某甲、赵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贺某某辩护人丁永安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至2018年4月间,江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控股(上海)有限公司、江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在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先后在本市注册成立仪征**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仪征**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等子公司,并招募公司负责人及业务员。从2015年3月开始,*甲公司、*乙公司通过散发宣传单、上门服务、电话联系、口口相传、组织各类会议和活动、发放小礼品等方式向不特定人员公开宣传养老服务、艺术品等投资项目,以高息回报、存款返利以及存款优惠养老等为诱饵,向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经统计,2016年以来,*甲公司、*乙公司共向172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986万元,造成本金损失共计约1824.465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贺某某任*甲公司**,*甲公司**、**,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并组织员工采取多种宣传方式,以高息回报、存款返利及存款优惠养老等为诱饵,向168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1792.9万元,造成本金损失共计约1631.365万元,并从中收取提成12万余元。
2014年8月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邵某某先后任*甲公司、*乙公司业务员、**组**,负责管理本组业务员,并协助业务员采取多种宣传方式,以高息回报、存款返利及存款优惠养老等为诱饵,向45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464.7万元,造成本金损失共计约400.6705万元,并从中收取提成8万余元。
2014年8月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先后任*甲公司、*乙公司业务员、**组**,负责管理本组业务员,并协助业务员采取多种宣传方式,以高息回报、存款返利及存款优惠养老等为诱饵,向46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466.3万元,造成本金损失共计约439.6704万元,并从中收取提成4.7万余元。
2014年4月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魏某某先后任*甲公司、*乙公司业务员、**组**,负责管理本组业务员,并协助业务员采取多种宣传方式,以高息回报、存款返利及存款优惠养老等为诱饵,向43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482.5万元,造成本金损失共计约451.5959万元,并从中收取提成6万余元。
2016年3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先后任*甲公司、*乙公司业务员、**组**,负责管理本组业务员,并协助业务员采取多种宣传方式,以高息回报、存款返利及存款优惠养老等为诱饵,向30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411.1万元,造成本金损失共计约391.3319万元,并从中收取提成4万余元。
2015年3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董某某先后任*甲公司、*乙公司**组业务员,向22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282万元,造成本金损失共计约251.3671万元,并从中收取提成4万余元。
2016年4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孙某某先后任*甲公司、*乙公司**组业务员,向18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159万元,造成本金损失共计约136.6853万元,并从中收取提成1.2万余元。
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朱某某先后任*甲公司、*乙公司**组业务员,向13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162万元,造成本金损失共计约154.5472万元,并从中收取提成2万余元。
2016年4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金某某先后任*甲公司、*乙公司业务员,向16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150.2万元,造成本金损失共计约138.5718万元,并从中收取提成2万余元。
2017年4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周某甲先后任*甲公司、*乙公司业务员,向13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268.5万元,造成本金损失共计约254.6563万元,并从中收取提成2万余元。
2016年6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赵某某先后任*甲公司、*乙公司业务员,向13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230.5万元,造成本金损失共计约221.1433万元,并从中收取提成1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贺某某、邵某某、刘某某、魏某某、张某某、董某某、孙某某、朱某某、金某某、周某甲、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魏某某、朱某某、周某甲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同案人。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贺某某12万元、被告人邵某某8万元、被告人刘某某5.4万元、被告人魏某某9万元、被告人张某某3万元、被告人董某某4.8万元、被告人孙某某0.8万元、被告人朱某某4万元、被告人金某某3万元、被告人周某甲2万元、被告人赵某某0.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投资协议、银行卡交易明细、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糜某某、周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贺某某、邵某某、刘某某、魏某某、张某某、董某某、孙某某、朱某某、金某某、周某甲、赵某某等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邵某某、刘某某、魏某某、张某某、董某某、孙某某、朱某某、金某某、周某甲、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邵某某、刘某某、魏某某、张某某、董某某、孙某某、朱某某、金某某、周某甲、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邵某某、刘某某、魏某某、张某某、董某某、孙某某、朱某某、金某某、周某甲、赵某某参与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贺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邵某某、刘某某、魏某某、张某某、董某某、孙某某、朱某某、金某某、周某甲、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魏某某、朱某某、周某甲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同案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某、邵某某、刘某某、魏某某、张某某、董某某、孙某某、朱某某、金某某、周某甲、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晶晶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在泰州市医药高新区**街道**村**组**号候审;被告人邵某某现在仪征市**苑**幢**室候审;被告人刘某某现在仪征市**镇**村**组**号候审;被告人魏某某现在仪征市**苑**幢**室候审;被告人张某某现在仪征市**小区**幢**室候审;被告人董某某现在仪征市**园**幢**室候审;被告人孙某某现在仪征市**园**幢**室候审;被告人朱某某现在仪征市**镇**村**组**号候审;被告人金某某现在仪征市**村**组**号候审;被告人周某甲现在仪征市**苑**幢**室候审;被告人赵某某现在仪征市**幢**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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