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镇**村**号,现住址深圳市光明区**街道**路**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9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8日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邓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5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乡**村**,现住址深圳市光明区**街道**路**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9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8日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新湖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邓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贺某某、邓某某自2019年 8月开始,先后四次组织他人在省深圳市光明区**街道**路**栋**房和**房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以抽水的方式进行营利,至2019年09月23日期间贺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0元,邓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元。
2019年09月24日2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杨某举报,在深圳市光明区**街道**路**栋**房查获该赌博场所,并抓获被告人贺某某、邓某某及参赌人员丁某某、蒋某某、陈某某、季某某、陈某某五人,当场缴获作案工具扑克牌一副和赌资人民币34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扑克牌、赌资;2.书证:社会危险性的情况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板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丁某某、蒋某某、陈某某、季某某、陈某某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贺某某、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传唤视频、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邓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集丁某某、蒋某某、陈某某、季某某、陈某某等人赌博,涉案赌资为人民币34100元,贺某某盈利人民币1.5万元,邓某某盈利人民币6000元,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贺某某、邓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昀
2020年1月2日
附:
1. 被告人贺某某、邓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3. 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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