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二部刑诉〔2019〕13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21994********,汉族,初中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住陕西省三原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31972********,汉族,初中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9时30分,嫌疑人赵某某雇佣嫌疑人贺某某驾驶陕A****K轻型厢式货车运输甲醇,沿108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鄠邑区渭丰镇双槐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查4桶甲醇共计重1220公斤。经查二被告均无危险品从业资格证、无危险品运输许可证,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高养民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赵某某在道路上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两被告具有认罪认罚的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贺某某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博洋
2019年11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