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公诉刑诉〔2019〕170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4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住谷城县**镇**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6经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谷城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谭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住谷城县**镇**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晚,被告人贺某某、谭某某在**镇***社区林场捉蝉时发现林场内的一家“****”餐馆院内杂草丛生,长期无人经营管理。二人翻入院内见每个餐厅内均有空调,即商定次日行窃。2019年7月25日晚9时许,贺某某、谭某某携带一把钢剪钳,共骑一辆电动三轮车,携带扳手手钳等工具来到“****”餐厅,用钢剪钳将大门上的铁链锁剪开进入院内,盗走2台2匹格力牌柜式空调,藏于“******”内。26日下午3时许,贺某某、谭某某再次进入“****”餐馆,盗窃餐馆内格力牌2匹柜式空调6台;27日下午2时许至28日早晨5时许,贺某某、谭某某采取同样的方式盗窃该餐馆内格力空调7台(其中2匹空调3台,3匹空调4台)。2019年7月27日二被告人以10600元的价格销赃给襄阳市吴某某(男、40岁,住**院)8台2匹空调;7月28日以1250元的价格销赃给罗某某(男、现年37岁,在**路经营**店)2台2匹空调,7月28日晚从贺某某住处追缴其余5台空调。盗窃的少量钢材销赃至***废品收旧部冯某某处。案发后将盗窃的空调全部追回返还失主。2019年8月30日经物价鉴定,盗窃的空调价值共计193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追缴空调
2、书证:1.到案经过、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3.证人罗某某、吴某某、冯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贺某某、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谭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欲晓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于谷城县看守所;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97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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