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11985********,汉族,大学本科,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贺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021975********,汉族,中专文化,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住盐城市亭湖区**路**号。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月4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甲,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111964********,汉族,高中文化,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经济开发区,住盐城市经济开发区**路**号**小区**幢**室。被告人沈某甲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蒋某某、沈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贺某某、蒋某某、沈某甲、值班律师束帅、被害人近亲属黄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23日退回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补充侦查,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23日,本案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贺某某、蒋某某、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8日,经公开招投标,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确定为“**项目二期扩建工程”的土建总承包单位。2017年11月20日,**公司任命被告人贺某某为“**项目二期扩建工程”项目的**;任命外聘被告人蒋某某为“**项目二期扩建工程”项目**;2018年6月13日,**公司任命被告人沈某甲为“**项目二期扩建工程”项目**。
2018年7月初,被告人蒋某某安排工人将未经公司验收合格的电动提升机安装至冷却塔塔顶,并用沙袋压住电动提升机底座,用于吊用震动泵;被告人贺某某发现冷却塔顶有电动提升机进行作业时,未对被告人蒋某某的违规行为进行阻止、未对电动提升机进行安全验收,亦未告知相关安全检查人员。2018年7月7日、2018年7月8日,施工人员在冷却塔顶找平、找坡,被告人沈某甲未按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查看,未能发现冷却塔顶有电动提升机作业的情况。2018年7月12日9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安排未经操作培训的张某某、被害人沈某乙等人至高8.5米的冷却塔顶操作电动提升机吊运砂浆,被害人沈某乙在操作电动提升机的过程中,电动提升机失去重心坠落,沈某乙因后退躲避电动提升机而坠落地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沈某乙符合高坠死亡。
被告人贺某某、蒋某某、沈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司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全部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案件移送书、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张某某、沈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贺某某、蒋某某、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蒋某某、沈某甲在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蒋某某、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某、蒋某某、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蔡蔚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盐城市亭湖区**路**号;被告人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盐城市经济开发区**号**小区**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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