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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童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刑事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83********,汉族,高中文化,原**公司溆浦营业站点负责人,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湖南省溆浦县**镇**小区。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溆浦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童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94********,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溆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童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童某某在溆浦县京东营业部找到被告人贺某某并提议贺某某负责收集客户信息,其以3元每条公民信息的价格进行收购,后,二人达成共识。

2020年3月份至5月份,被告人贺某某利用京东快递溆浦营业部负责人的工作便利,通过京东公司内网平台查询运单号中的公民电话号码、收货地址等个人信息2万余条,然后,以每条3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童某某6000至7000条,非法获利约2万元。被告人童某某将从被告人贺某某处购买得来的信息再通过网络QQ以每条5到6元的价格出售给QQ名称叫“酒醉的探戈”、“至尊红颜”、“诚”的人,非法获利约2万元。

2020年6月19日,溆浦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贺某某人民币14000元;2020年6月22日,溆浦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童某某人民币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2.证人夏某某、舒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贺某某、童某某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违反国家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利用工作便利,查询公民信息并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被告人童某某违反国家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向被告人贺某某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并再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童某某到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某、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童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绍爱

检察官助理:朱丽嘉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贺某某、童某某现羁押在溆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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