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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欧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19〕148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现住桂阳县**镇**圩。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8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欧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现住桂阳县**镇**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欧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7月5日至7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的一天,被告人欧某甲在桂阳县四里镇阳家村,以2000元的价格从两名陌生男子手上购买了一辆无证件、无牌照的五菱牌面包车。2017年3月,欧某甲将该车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贺某某,贺某某还为该车悬挂了车牌号为湘A5****的车牌。2019年1月18日,贺某某驾驶该车在桂阳县莲花大道被桂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查,该车系失主丁某某的被盗车辆。经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500元。

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贺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同日,被告人欧某甲主动到桂阳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被盗的面包车一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看守所健康检查登记表、抓获经过、车辆信息及车辆照片、价格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丁某某面包车被盗案的相关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欧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贺某某、欧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欧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物品而予以买卖、收购,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石荣

2019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欧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检察卷1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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