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定检公诉刑诉〔2019〕251号
被告人贺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2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舟山市定海区**街道**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901196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舟山市定海区**街道**路**号。曾因犯盗伐林木罪,于1989年6月23日被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又因吸毒于2013年2月24日、2017年10月24日分别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定海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8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告人贺某某伙同倪某某、严某某(已判刑)等人合伙开设赌场,其中倪某某占40%股份,严某某占20%股份,被告人贺某某占20%股份,杨某乙(已判刑)等人占20%社会股。由倪某某负责赌场坐庄赌博,被告人贺某某及王某甲(已判刑)、负责招徕赌博人员,王某乙(已判刑)负责赌场打杂、看管抽头天箱,被告人杨某甲负责为赌场寻找、提供场地。上述人员先后多次在被告人杨某甲家杨梅林中一间小屋、白泉柯梅岭隧道附近的小柯梅粮库边上空地、临城毛竹山公墓地、临城毛竹山龙王宫边上部队废弃营房等地开设赌场,组织赌博人员苗某某、蔡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以硬牌九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至同年11月7日,被告人贺某某参与期间,该赌场共计抽头渔利2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杨某甲获利15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倪某某、严某某、王某乙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贺某某、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杨某甲共同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贺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燕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甲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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