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9〕593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191982********,汉族,高中文化,系黑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路**号**栋**单元**室。2019年2月15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222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街**号**单元**室。2019年2月15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徐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2019年6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5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9日,被告人贺某某作为黑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小区内的**幼儿园达成口头协议,由**公司负责幼儿园室内装修工程的施工,被告人徐某某被贺某某指派为施工现场负责人。施工过程中,因贺某某、徐某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施工人员违规操作,导致2019年1月26日在拆除墙体的施工过程中,二名施工人员董某、于某某被倒塌的墙体砸中而死亡。
经侦查,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2月14日在黑龙江省兰西县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贺某某于2019年2月15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哈尔滨市应急管理局“1.26”事故调查组卷宗材料、营业执照、死亡抚恤协议书、谅解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
2. 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贺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对贺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的手机进行检查的记录;
5. 现场看验检查笔录;
6. 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徐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涛
2019年7月30日
附:
1. 被告人贺某某现取保候审,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哈尔
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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