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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彭某甲等七人妨害公务案)_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贺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9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住安福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号。 2019年1月9日因本案被安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1月21日被安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甲,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91962********,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住安福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号。2019年1月10日因本案被安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1日被安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乙,女,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91961********,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住安福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号。2019年1月11日因本案被安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女,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91959********,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住安福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号。2019年1月11日因本案被安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丙,女,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91961********,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住安福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号。2019年1月11日因本案被安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91973********,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住安福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号。2019年1月11日因本案被安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丙,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9196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住安福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29号。2019年1月11日因本案被安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彭某甲、彭某乙、刘某甲、彭某丙、刘某乙、刘某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6日、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七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安福县某某乡某某村村民以某某料石场爆破作业影响村里的房屋结构为由,不允许料石场生产。2018年3月14日上午9时许,料石场的挖机在作业时,村民彭某丁进行阻止并同匡某某发生冲突。事后村民认为彭某丁被打要求赔偿,因未谈拢赔偿问题,村民便准备将匡某某的汽车推下山坡,民警上前制止,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上前抢夺民警周某某的执法记录仪,之后被告人贺某某、彭某甲、彭某乙、刘某甲、彭某丙用雨伞击打民警周某某、曾某某。经鉴定,周某某、曾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彭某甲、彭某乙、刘某甲、彭某丙、刘某乙、刘某丙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证明等:2.证人彭某已、王某某、彭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贺某某、彭某甲、彭某乙、刘某甲、彭某丙、刘某乙、刘某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彭某甲、彭某乙、刘某甲、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彭某甲、彭某乙、刘某甲、彭某丙、刘某乙、刘某丙以暴力方法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刘某甲、刘某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某、彭某甲、彭某乙、刘某甲、刘某乙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被告人彭某甲、彭某乙、刘某甲、刘某乙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易清平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彭某甲、彭某乙、刘某甲、彭某丙、刘某乙、刘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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