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贺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1051987********,汉族,群众,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东区**场**路**里**号楼**门**号,住址同上。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1041987********,汉族,群众,大专文化,天津市西青区华苑街党群服务中心社工,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路**里**号楼**门**号,住天津市西青区**庄**苑**号楼**门**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贺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经预谋,二人驾车于2020年7月18日下午至天津市武清区佛罗伦萨小镇,以互相打掩护的方式分别在IT店铺秘密窃取黄色女士休闲裤1条,阿迪达斯店铺秘密窃取粉色女士卫衣1件、墨绿色女士短裤1条,NIKE店铺秘密窃取黑色运动鞋2双,匡威店铺秘密窃取白色帆布鞋1双,GAP店铺秘密窃取深蓝色条纹女士短裤1条、卡其色女士短裤1条、灰色女士连衣裙1条、蓝色女童T恤1件、蓝色女士牛仔短裤1条、浅蓝色女士牛仔服2件、蓝色女士卫衣裙2件,上述物品共计人民币4763元。
上述物品均已被追退。
二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已经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陈述;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贺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物证:被扣押和发还的衣物;4.其他证据:价格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已经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贺某某、张某某判处罚金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家祥
2020年1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贺某某现在天津市河东区**场**路**里**号楼**门**号候审,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天津市西青区**庄**苑**号楼**门**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19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取保候审手续各2份、补充材料1册
4.随案移送: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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