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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廖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公诉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87********,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湖南**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镇**居委会,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栋**房。2019年7月25日,因殴打他人被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8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93********,汉族,大学本科,湖南**建设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路**号**栋**室,住湖南衡衡阳市石鼓区**栋**。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衡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廖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2月26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1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3月9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4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5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晚,被告人贺某某邀请朋友到衡阳市**酒店聚餐,当晚,张某某、龚某甲夫妻携子龚某乙邀请龚某乙(男,6岁)老师肖某某、同学唐某某(女,6岁)及其父母等人也在该店用餐。21时许,被告人贺某某到酒店大堂结账,适逢龚某某、唐某某在此玩耍,被告人贺某某逗弄两名小孩并在唐某某脸蛋上亲了一下,龚、唐二人将此事告诉了老师肖某某,肖即电话告知龚某甲,二人赶到酒店门口找与朋友正在候车的被告人贺某某理论,被告人贺某某对龚某甲腹部踢一脚后与龚相互厮打,肖某某见状对被告人贺某某进行阻止,贺一拳将肖打到在地,继续追打龚某甲,将龚打到在地后骑在其身上殴打。肖某某即打电话将张某某叫来,张某某赶到后将正骑在龚某甲身上的被告人贺某某掀翻在地,对其头部踢了一脚,贺顿时昏迷。嗣后,接警赶来的民警将已苏醒的被告人贺某某与龚某甲、张某某等人带到衡阳市公安局华兴派出所处理。在派出所调查期间,被告人贺某某得知龚某甲、张某某夫妻均为警察身份,遂产生利用信息网络炒作“7.15事件”的想法,以达到利用舆情迫使公安机关从重处理龚、张二人的目的。

2019年7月16日至19日,被告人贺某某找到其担任**投资有限开发公司纪检组长的大舅胡某甲(另案处理),要求其帮忙调取**酒店、**大道**银行关于“7.15事件”视频监控录像,并安排被告人廖某某随胡某甲到上述单位下载了有关“7.15事件”的全部监控视频。被告人贺某某在湖南**设计有限公司办公室观看全部视频后,即安排被告人廖某某在该公司的电脑上对监控视频进行剪辑,删除其殴打龚某甲、肖某某的画面,将对被告人贺某某有利的画面剪辑成三段视频:1、被告人贺某某在**酒店与龚某某、唐某某玩耍的视频;2、龚某甲质问被告人贺某某被踢开的视频;3、张某某殴打被告人贺某某视频。上述视频剪辑好后,被告人廖某某将该三段视频通过QQ邮箱发送给被告人贺某某及胡某甲。

2019年7月20日下午,被告人贺某某及胡某乙将被告人廖某某叫到湖南**设计有限公司办公室,被告人贺某某安排被告人廖某某找人将其被打的视频发到“抖音”上去,被告人廖某某即找来其学生钟某某,被告人贺某某要求钟某某将此前被告人廖某某剪辑好的三段视频重新制作一段“抖音”视频,剪掉其打人的画面。钟某某与被告人廖某某按照被告人贺某某及胡某乙的要求制作了一段张某某殴打被告人贺某某的57秒视频,并在该视频配发了“7月15日晚上九点多,衡阳女子看守所所长龚某甲、**派出所所长张某某酒后打人,致人一昏迷一受伤”的文字。在制作了该断章取义、歪曲事实真相的视频后,为扩大影响,抹黑龚某甲、张某某的警察形象,被告人贺某某又撰写了《衡阳有恶警,打架要人命》的文章,为在网络发布虚假信息做好造势准备。

7月20日晚上。被告人贺某某召集被告人廖某某、胡某乙及其女友曾某某、胡某甲等人商议如何在网上发布其编辑的虚假视频及文章,被告人贺某某将上述57秒视频及《衡阳有恶警,打架要人命》的文章分别转发给被告人廖某某和曾某某,要求二人在其微博和朋友圈中转发,二人分别转发了该视频和文章。被告人贺某某也亲自在“**论坛”注册了“**”的账号,用该账号发布了《衡阳有恶警,打架要人命》的文章,并在其个人的微信及朋友圈中转发篡改过的视频和该文,要求朋友转发扩散。

7月21日下午,胡某甲将前述被告人廖某某剪辑的三段视频拿到衡阳市**工作室,要求该工作室重新剪辑配音并附字幕,制作了一段2分47秒的视频,隐瞒被告人贺某某在“7.15事件”中殴打他人的真相,片面夸大张某某殴打被告人贺某某的事实。胡某甲将该视频在其多个微信群、朋友圈及微博中转发,造成该视频在网上被广泛传播。

综上,被告人贺某某在“7.15事件”发生后,唆使被告人廖某某剪辑该事件的监控视频,隐瞒真相,在网络上恶意发布虚假的视频及文章,大势渲染衡阳有恶警,抹黑公安民警,引起网民围观议论,给衡阳市公安机关及当事人造成了恶劣的影响,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监控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2.证人钟某某、曾某某、唐某某、胡某甲、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贺某某、廖某某的陈述;4.被害人张某某、龚某甲的陈述;5.鉴定意见;6.辨认、提取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廖某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贺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荣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贺某某、廖某某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光盘三本。

4.换押证两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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