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95********,汉族,初中肄业,武陟县*****厂工人,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镇**村**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3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6日被武陟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左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3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6日被武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3日、2019年12月29日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23时许,在武陟县**镇**村洗浴中心院内左某某经营的夜市摊上,被告人左某某和在该夜市摊吃饭的被告人贺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双方引发打架,造成双方受伤。后被告人左某某持菜刀将在拦架的被害人周某某的手部砍伤。经鉴定,被告人左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贺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被害人周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被告人贺某某、左某某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两把;
2.被告人左某某、贺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杜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左某某、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辨认笔录及照片;
8.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左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左某某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处被告人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苗东升
朱鑫花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左某某现分别被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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