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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华某某寻衅滋事案)_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91********,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镇**路**号,现住湖南省衡南县**镇**花园**栋**单元**楼。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衡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20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决定逮捕,次日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执行。

被告人贺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8199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衡阳市蒸湘区雨母山镇临江村**组**号,现住衡阳市雁峰区**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5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华某甲、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某大厦实际施工方周某某(暂未立案侦查)授意华某乙(已判刑)带人前往衡阳市**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开发的,位于本市石鼓区人民路与中山**路交汇处的**大厦索要工程欠款。2017年11月18日,华某乙喊来被告人华某甲、贺某某,在周某某的带领下到**公司股东周某某居住的进步巷**房索取欠款,因无人开门,被告人贺某某踢门未果,**房屋内住户报警,经出警民警协调后,屋内住户将门打开,在房内未找到周某某,之后被告人华某甲、贺某某及华某乙又在周某某的带领下来到**公司另一股东王某甲位于衡阳市**小区。被告人贺某某、华某甲在车上等候,华某乙、周某某等人敲开王某甲房门后,强行进入住宅内,双方在与王某甲儿子王某乙争执过程中,致王某乙轻微伤,公安民警出警后,华某甲与周某某等人离开现场。

2017年11月19日上午9时许,周某某再次联系华某乙等人到**大厦。华某乙带领被告人华某甲、贺某某来到**大厦与周某某等10余人(身份不明)汇合。被告人华某甲、贺某某及华某乙等人在周某某的带领下到**大厦负一楼配电房,由周某某带去的电工强行将**大厦拉闸断电。为不让**大厦的工作人员恢复用电,被告人华某甲、贺某某及华某乙等人阻止**大厦工作人员进入配电房。在整个断电过程中导致两名无辜群众被困电梯,公安民警出警处理时,华某乙等人对出警民警围观起哄。随后,被告人华某甲及华某乙等人在周某某的带领下又到**公司位于**的办公室讨债,发现房内无人开门,被告人华某甲一脚踢开办公室大门,周某某带头走进办公室,发现房内确实无人后离开。此次断电直至11月20日19:13分才恢复用电。因断电造成**大厦商铺损失,**大厦管理方湖南**有限公司赔偿1、2楼饮食商铺10天的租金和管理费,赔偿其他商铺10天的租金和管理费,3、4楼饮食商铺15天的租金和管理费,共计人民币267712元。

案发后,被告人贺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瓦洛兰公司的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证人证言;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华某甲、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视频截屏图;6.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华某甲、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甲、贺某某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华某甲、贺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华某甲、贺某某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贺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华某甲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华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华某甲、贺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灿云

检察官助理:蒋春梅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华某甲羁押于衡阳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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