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刑检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68********,汉族,益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街道**路**号。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2年8月、2019年11月、2019年12月被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011968********,汉族,益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益阳市资阳区**路**号。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09年7月、2012年8月、2020年5月被强制隔离戒毒,于2009年7月被行政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9日被该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重新监视居住。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8月10日将该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底,被告人贺某某从上线“猫几”(在逃)手中购买100元约0.1克的毒品海洛因贩卖给被告人刘某某,并伙同刘某某在益阳市**公司家属区的家中一起吸食了购买的毒品。
2020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先后三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邓某某,共计0.25克,收取毒资人民币25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上旬的一天,邓某某到益阳市赫山区惠民小区将100元毒资交给刘某某。刘某某从上线“拐子”处购买了100元约0.1克毒品海洛因后,伙同邓某某在益阳市资江三桥附近河堤上的公共厕所内吸食了购买的毒品。
2、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邓某某到益阳市赫山区惠民小区将100元毒资交给刘某某。刘某某从上线“拐子”处购买了150元约0.15克毒品海洛因后,伙同邓某某在益阳市资江三桥附近河堤上的公共厕所内吸食了购买的毒品。
3.2020年5月下旬的一天,邓某某到益阳市赫山区惠民小区将50元毒资交给刘某某。刘某某从上线“拐子”处购买了100元约0.1克毒品海洛因后,伙同邓某某在益阳市资江三桥附近河堤上的公共厕所内吸食了购买的毒品。
2020年5月27日17时许,民警在益阳市赫山区惠民小区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归案。2020年5月28日,民警到益阳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涉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贺某某进行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通话记录、强制戒毒决定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贺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人,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雅静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贺某某现被羁押在益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益阳市特殊涉毒人员收治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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