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舒检刑诉〔2019〕267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舒某某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67********,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舒某某**乡**村党支部书记,住舒某某**乡**村**组。被告人贺某某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舒某某监察委留置,因涉嫌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于同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由舒某某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罪,于9月25日经本院决定由舒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女,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舒某某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77********,大专文化,案发前系舒某某**乡**村文书、计生专干、妇联主席,住舒某某**乡**村**组。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由舒某某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舒某某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70********,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舒某某**乡**村主任,住舒某某**乡**村**组。被告人夏某某因涉嫌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由舒某某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罪,于9月25日经本院决定由舒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舒某某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刘某甲、夏某某涉嫌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退回舒某某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一次(自2019年10月25日至11月2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贺某某、刘某甲、夏某某共同贪污事实
(一)2015年,在**乡**村避险解困项目土地征用过程中,贺某某、刘某甲、夏某某以村民杜某某名义虚报土地补偿款40000元。2016年1月31日,贺某某安排夏某某向杜某某取回该40000元,当日贺某某、夏某某、刘某甲将该款私分,贺某某得款13500元,刘某甲得款13500元,夏某某得款13000元。
(二)2016年至2017年间,贺某某、刘某甲、夏某某在协助舒某某**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政府)从事**乡**村环**旅游扶贫公路(以下简称**路)土地征收工作中,以村民祝某某、秦某甲、秦某乙、杜某某名义骗取青苗补偿款合计89805元予以私分,其中贺某某得款25400元,夏某某得款24900元,刘某甲得款24700元。
二、贺某某个人贪污事实
(一)2015年,在**乡**村避险解困项目土地征用过程中,贺某某指使刘某甲骗取土地补偿款9000元,刘某甲遂以其丈夫胡某甲名义虚报9000元,后交予贺某某,贺某某据为己有。
(二)2015年至2016年间,在**乡**村避险解困项目实施过程中,贺某某指使该项目理事会会长胡某乙虚报伐木清障用工费14000元,并以风景树移栽用工款名义虚报考察费5000元,后胡某乙将其中18700元给予贺某某,贺某某据为己有。
(三)2015年至2016年间,在**乡**村避险解困项目实施过程中,贺某某指使胡某乙以工程派工工资名义虚报19050元,后胡某乙将该款给予贺某某,贺某某据为己有。
(四)2016年下半年,在**路迁坟过程中,贺某某指使负责迁坟登记的吴某某、杜某某虚报棺数,以骗取迁坟补偿款,吴某某、杜某某遂以秦某丙、刘某乙等村民迁坟或无主坟名义虚构棺数60个,虚报补偿款36000元,后吴某某和杜某某将该款给予贺某某,贺某某据为己有。
三、刘某甲个人贪污事实
2016年,在舒某某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搬迁安置过程中,刘某甲将不符合移民补助条件的胡某丙(刘某甲公公)作为补助对象上报,骗取建房补助款15000元。
案发后,贺某某、刘某甲、夏某某串供,并引诱证人作伪证,妨碍监察机关调查。贺某某、刘某甲、夏某某经舒某某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贺某某退缴违法所得50000元,刘某甲退缴违法所得53000元,夏某某退缴违法所得37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任职文件、舒某某**乡农经站、财政所《会计凭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借条、取款业务凭证等书证;
2.证人杜某某、吴某某、胡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贺某某、刘某甲、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刘某甲、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刘某甲、夏某某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共财物,其中贺某某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刘某甲、夏某某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贺某某、刘某甲、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彪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夏某某现羁押于舒某某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随案移送卷宗材料16册、《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2份、电子卷宗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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