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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交通肇事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刑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贺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2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侯马市,住侯马市XX办X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侯马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7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8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贺某驾驶晋LXXXXX 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大上线大南庄—上马由南向北行驶至上平望村前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仙发生碰撞,致使李某仙受伤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李某仙后经侯马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侯马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贺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贺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侯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军毅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贺 某现住侯马市XX办X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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