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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容留他人吸毒罪)_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一部刑诉〔2019〕6号 

被告人贺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21987********,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张北县捕前住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宿舍(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北县**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刑事拘留,201910月1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经我院批准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下午,被告人贺某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到宣化购买冰毒,后返回下花园区**乡**砖厂,在贺某自己的宿舍内,容留吴某某、黄某甲、温某某、“伟伟”用自制冰壶吸食冰毒。经尿液检测,吴某某等人呈冰毒阳性。

被告人贺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

被告人贺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户籍证明;(3)抓获经过;(4)尿检报告、照片说明;(5)扣押、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6)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7)手机微信截图。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黄某甲、赵某某、黄某乙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贺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一份。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利用自己的宿舍,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贺某已构成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宗湘

(院印)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贺某现押于宣化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和提起公诉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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