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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贺某某,曾用名贺龙,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3231984******** ,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山县, 住竹山县**乡**居委会**组。2009年12月2 5 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竹溪县看守所。

本案由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贺某某与父亲贺某丙、弟弟贺某丁因建房及饮水问题产生矛盾。2020年5月18日上午贺某丙为解决家庭矛盾邀请村干部魏某某及网格员孙某某到家中调解。上午8时许,贺某丙、贺某某、贺某丁父子在贺某某家门前发生争吵。贺某某、贺某丁兄弟相互争执谩骂,贺某丁捡砖块欲殴打贺某某,被在场村干部制止。尔后贺某某持木方追打贺某丁,因未追上遂扔木方击中贺某丁腿部,贺某丁再次扔砖头打伤贺某某头部后跑开, 贺某某追赶贺某丁时其父贺某丙拿砖块从后方撵来,用砖块击打贺某某没有打中,贺某某用木方击打贺某丙左头部,贺某丙跑出几步后倒地。贺某某再次用木方对贺某丙头部、背部连续进行击打。被人拦开后贺某某见父亲贺某丙歪在地上,以为贺某丙装歪,心中仍不解气再次对着贺某丙胸部踢了两脚。贺某丙现场被120急救车拉到竹山县人民医院救治,直至2020年7月19日一直未苏醒,后出院回家治疗。2020年9月12日贺某丙病情恶化再次送竹山县妇幼保健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竹溪现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贺某某外伤致头皮裂伤,其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经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贺某丙符合重型颅脑损伤后,脑水肿、脑疝形成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砖头、木方(照片);2.书证:病历资料、病情证明书等;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4.鉴定意见书、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证人贺某丁、魏某某、周某某、孙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6.视听资料;7.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饶正勇

检察官助理:童歆淇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起诉书8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涉案木方和两块红砖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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