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贺某某涉嫌盗窃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刑诉〔2018〕303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江西省永新县人,初中文化,无业,身份证号码362430********3411,现住江西省永新县**镇**村**组**号。2012年3月20日,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3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4年5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6年9月13日,因犯抢夺罪被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1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5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8月6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至8月,被告人贺某某先后在江西省**湖南省盗窃作案三次,盗得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4471元。

1.2018年5月28日,贺某某窜至江西省永新县**镇**公园,盗走罗某某放在公园石头上的白色OPPO手机一部,经永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罗某某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269元。

2.2018年6月25日,春平窜至江西省**县人民医院住院部二楼八号床位,盗走马某某陪护病人时放在椅子上的红色OPPOR9手机一部;经永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马某某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602元。

3.2018年8月3日12时许,贺某某窜至湖南省石门县**厂社区**花园**卫浴,看到其大门敞开并且前台旁边放着一个黑色的双肩背包,随之假装坐在店子外面休息,等到店子里面的一个工作人员打盹的时候,趁机溜进去将这个钱包打开并盗走钱包里面的1600多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记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学刚

2018年10月31日

附: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在石门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四册随案移送。

3.证人名单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