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2143号
被告人贺星辰,男, 1989年 **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89********,汉族,中专文化,原系上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派驻昆山市**物流园驻厂代表,住上海市嘉定区**路**弄**号**室(户籍所在地为上海市普陀区**二村**号**室)。被告人贺星辰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昆山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1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星辰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单位上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及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贺星辰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贺星辰利用担任上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派驻昆山市**物流园驻厂代表,负责公司在昆山市**物流园的所有劳务派遣(包括人员的招聘及人员工资的发放)的职务便利,以谎报工程项目、虚报劳务派遣工的数据等形式,骗取公司的款项共计人民币916000余元。
被告贺星辰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2020年11月11日,被告人贺星辰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
2.证人范某某、高某某、史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贺星辰的供述与辩解;
4.提取的账册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星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星辰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人民币916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星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星辰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剑锋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贺星辰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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