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检四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贺昌昌,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山西**担保有限公司、山西**担保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及山西**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南省洛阳市嵩县**乡**村**组**号(同户籍所在**),因涉嫌集资诈骗罪,经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6日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集资诈骗罪,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1日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昌昌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2月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0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贺昌昌先后注册成立了山西**担保有限公司、山西**通投资有限公司和山西**担保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贺昌昌担任**且为**。后贺昌昌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公司为平台,虚构与陕西**矿业有限公司、山西**珠宝有限公司等单位存在投资合作关系,以承诺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发放传单等方式向不特定群众广泛宣传,大量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因无法兑付投资人本息,**公司先后案发,被告人贺昌昌逃匿,并将山西**担保有限公司账目隐匿、销毁。经鉴定,2013年至2015年期间,三家公司共计吸收资金人民币7857.9万元,偿还本金140.3835万元,偿还利息753.1101万元,造成损失6964.406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投资合同、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崔某某、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贺昌昌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山西家豪司法鉴定中心、晋中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昌昌虚构投资合作项目,使用诈骗手段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海东
检察官助理:王润莉
2020年4月21日
附:1.被告人贺昌昌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涉案款物情况:冻结账户4个,涉及资金人民币24352.13元;冻结保险两份,价值人民币316743元;扣押涉案资金人民币230万元;查封涉案车辆手续3套;查封房产1处;查封土**1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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